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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8-7-17]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科技 部、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已正式下发,现将此文件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二、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级科技部门、东湖和襄樊高新区认真学习《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工作,尽快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摸底调查;
四、请各有关企业对照《工作指引》中的具体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特别是按照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做好专项审计的准备工作。
省科技厅将会同财税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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